焦作市儿童福利院“福彩圆梦 孤儿助学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彩圆梦 孤儿助学工程”(以下简称“助学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河南省“福彩圆梦 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焦作市民政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孤儿助学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用于孤儿助学专项资金。
第三条 此项目福彩公益金纳入财政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条 此项目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焦作市儿童福利院为福彩公益金的使用部门,负责福彩公益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做好项目申报、建设管理、财务监管以及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 本项目资助对象是焦作市儿童福利院院内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助学(中央资金)方面。
第八条 本项目资助方式是为上述在校孤儿发放相关补助费用,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及在校就读期间。
第九条 此项目福彩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
(二)本单位基本支出;
(三)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 此项目福彩公益金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此项目福彩公益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应按照现行有关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儿童福利院向市民政局及时提交《“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金需求表》。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此项目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要加强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应当建立福彩公益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五条 市儿童福利院对纳入“助学工程”的孤儿应做到一人一档,档案应当包括孤儿基本信息、助学申请、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和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骗取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相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